2025年農林漁牧現金救助金額提高 重納水稻、新增棗等6項作物改以產季認定救助
近年物價波動頻繁,墊高農業生產成本,為了貼近實際需求,幫助遭受天然災害農漁民盡速復耕、復養,農業部25日預告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調升農、林、漁、牧產業大部分品項救助額度,重新將水稻納為救助品項,並訂定棗等6項長期作物以產季認定救助期間等,預告期限7天,2025年元旦正式公告生效。
農業部每年檢討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品項及額度,這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修正除了參考實際生產成本外,也考量相關物價指數的增幅(農民所付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等),調升大部分作物品項現金救助額度。以14類農糧作物為例,其中32項調整20項,包括「樹豆及其他雜糧等」從每公頃1.8萬元提高到2.8萬元,「小米」從1.8萬元提高到3萬元,「玫瑰、非洲菊、滿天星、盆花、苗圃」從9萬元提高到18萬元;「塑膠布溫網室整體結構」從50萬元調到90萬元,「菇舍」增加鋼構型每公頃75萬元。
農業部農民輔導司副司長陳怡任表示,現金救助額度調整,由農、林、漁、牧各主管機關經過市場調查,並經與各改良場試所及產業單位溝通討論後擬定,農業部未來將持續每年參考生產成本變動,滾動檢討各項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額度,以貼近實際需求。
陳怡任指出,以往長期作物現金救助期間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認定範圍,一年僅救助一次,但部分作物產季為跨年度,以番荔枝(釋迦)為例,產季為6月起至隔年5月底,若當年上、下半年兩個產季各發生一次災損,過去僅能獲得一次現金救助,對果農不公平;因此這次修法訂定棗、番石榴(芭樂)、番荔枝、荔枝、龍眼及蓮霧等6項以產季認定的長期作物品項,明定其產季認定範圍期間,實施現金救助。
此外,因各縣市政府養殖登記證核發管制強度不一,曾有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漁民,因未取得合法用水證明文件,無法申請現金救助,這次救助辦法修正放寬具養殖漁業登記證者,不受水權限制給予救助,以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今年「康芮」颱風風災也曾發生停放陸上漁船遭受風災,但未能獲得救助,這次修法也將停泊在漁港區域漁船(笩)納為現金救助對象。
這次救助辦法修正內容攸關民眾利益,縮短預告期限為7日,將於今年底完成預告。陳怡任說,即使預告期間收集意見需要調整修正內容,或因行政程序延後公告時間,農業部都將回溯認定修正內容於114年1月1日起生效。
來源出處: 農傳媒新聞
減輕農、漁民災損復建負擔 重新規劃救助額度
法源編輯室/ 2025-01-09
農業部昨(八)日表示,實務上曾發生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者,因未取得合法用水證明文件,致無法申請現金救助及補助;或種植水稻之農民確實因天然災害受損,卻無法申請救助;及因海浪越堤造成港內漁船抬升至岸上造成損壞,漁民不能申請現金救助;又因近年物價調高,災損復建負擔相對較高,為減輕農、漁民受災害影響,協助其儘速恢復生產,故參考生產成本變動,重新規劃各產業之救助額度,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者,即屬合法經營養殖漁業,倘於遭受天災時,因魚塭所使用之水源未符合有關法令,而無法申請救助,難謂公平合理。新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但書,明定取得登記證者,不受水源有關法令之限制,以確保請領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權益。又鑒於氣候變遷及突發性天災,因海浪越堤造成漁港區域內漁船抬升至岸上造成損壞,同條項第4款規定,將毀損漁船(筏),列入現金救助對象,以強化漁民之權益保障。
長期作農產品常在同年間遭遇多種災害,又因救助額度係以全年度生產成本計算,故原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間,救助以一次為限。惟考量部分農產品盛產季剛好處於跨曆年間或易因前一年底之氣候影響隔年開花結果,新修辦法第5條第5項第2款但書,規劃部分長期作農產品改於同一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以符實務需求。同條第7項,則明定前述修正,適用於附表一所列品項一百十四年個別作物產季始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
原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第3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受損程度,公告辦理本田中後期稻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惟考量地方主管機關更能立即掌握稻米實際受損情形,進而建議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救助,可加速水稻復耕作業,新修辦法第6條刪除該項規定,使稻米救助回歸一般救助程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實際災害情形向中央主管機關建議辦理現金救助,並將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納入每年定期檢討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