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型太陽光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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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容量、設置成本、20年收益所得為?
A01.設置容量- 土地面積 10 平方公尺 (3坪) 約可設置 1kW 容量。其計算方式如:土地設置面積 (坪) ÷ 3坪 = 設置容量(kW)
設置成本- 設置容量1kW 約5~7萬元 (平均6萬元)。其計算方式如:設置容量(kW) x 6萬元 = 設置成本
20年收益所得- 設置容量(kW) X 日照發電度數__度 X 當年躉購費率 X 30天 X 12月 X 20年 = 20年收益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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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使用年限與維護方式?
A02.使用年限- 多數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保固長達約 20年,依據目前技術水準,經20年後仍能保有 80% 的發電效能。直流電轉交流電的變流器產品保固期則平均為5年左右。
- 太陽光電模組表面若有太多落塵,將影響發電效率,若有鳥屎沾黏,長期下來更有可能造成效率衰退。其實太陽光電模組傾斜鋪設,原本就有利雨水自潔的功能。建議設置者每隔1丶2個月就噴灑清水稍微清洗,清除灰塵丶鳥屎丶樹葉或蜘蛛網等,維持設備發電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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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否對人體產生危害?
A03.噪音-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運轉時並不會產生噪音。
-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由模組與變流器組成,由於模組輸出直流電,並不會衍生高頻率輻射問題。而設備整體產生的磁場強度相當於電腦等一般家用電器,除符合國際電磁波干擾與相容規範(如EN61000-6-2與EN61000-6-3),也遠低於環保署所訂定的環境建議值,故運轉時並無電磁波危害人體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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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農業用地變更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是否須繳納農變回饋金?是否影響農保資格?
A04.農地變更回饋金- 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須繳納回饋金,其計算方式如:(土地公告現值 X 50% X 土地設置面積(平方公尺)=農變回饋金)
- 若土地位於農委會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區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得設置未與農業設施結合之綠能設施,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12 條第 4 項第 3 款規定,經濟部公告為嚴重地層下陷區,免繳交回饋金。
農保資格- 農保條例之立法意旨係為照顧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故農民於持以參加農保之農業用地上建置綠能設施,無論是農業用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亦或屬農委會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丶受汙染土地,依據現行規範,因土地已非做農業使用,將喪失農保資格,除非有保留其他自有 1 分地的耕種(承租 2 分地) 。對於年滿 65 歲且投保年資滿15年,依規定所持加保土地,可不受面積限制。
老農津貼- 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査辦法」,老農津貼請領資格如下:
- 申領時65歲,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
- 自102年1月1日起,始已開始請領老農津貼之農民。
- 非農業收入每年不超過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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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農地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應繳稅別?
A05.所得稅、營業稅- 公司組織為售電者:不論其銷售額高低,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獨資及合夥組織為售電者:應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丶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10 條或第 13 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屬査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 8 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
- 自然人為售電者:(1) 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 6 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 8 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購電之營業人(即電業)於付款時,填報「個人-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自然人,並由該自然人按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2) 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參照前開獨資組織之規定辦理。
- 個人租地給售電業者:土地租金應納入綜合所得稅。
- 出租種電之農地只要結合農業經營,仍符合農地農用就可維持課徵田賦,不課徵地價稅。舉例來說,農業設施上設置附屬之合法綠能設施,如不影響該農地作農業使用,即符合課徵田賦規定,不用課徵地價稅。
- 若直接設置在地面上,不是與農業設施結合之綠能設施,因非作農業使用,該部分面積則需要課徵地價稅。
- 若為農委會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區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比照休耕丶休養丶停養,倘有結合綠能設施之事實,且無其他非農業使用情形,經檢具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雜項執照(或免雜項執照備査函),亦得審認核發農用證明,地價稅仍可維持課徵田賦。
- 農地若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即無課徵田賦之適用,應自變更編定之次年起改按—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計算方式:於變更之次年期該使課徵地價稅,因申報地價與適用稅率依年度及總地價級距不同,詳洽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土地稅科。
土地增值稅- 若為農委會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區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比照休耕丶休養丶停養,倘有結合綠能設施之事實,且無其他非農業使用情形,經檢具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雜項執照(或免雜項執照備查函),亦得審認核發農用證明,土地移轉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出租種電之農地只要結合農業經營,仍符合農地農用取得農用證明,土地移轉得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舉例來說,農業設施上設置附屬之合法綠能設施,如不影響該農地作農業使用並取得農用證明,土地移轉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若無法取得農用證明,或已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土地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 若有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如升壓站或發電設備)應課徵稅別,依建築法申請建築執照之建物須課徵房屋稅,其計算方式與徵收稅額請洽詢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房屋稅科。